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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加入时间 : 2007-11-28 13:51:20 来源 : 【中国调查网】维多克重婚调查公司 |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本文节选自:广州重婚调查,深圳重婚调查,东莞重婚调查,佛山重婚调查,广东重婚调查 一、 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一是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 二是另一方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 三是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四是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予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是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三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继承。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维多克广东重婚调查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35号天立大厦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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