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曾经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丈夫、儿子,有车有房,一家三口吃穿不愁,其乐融融。这样的日子一直维持了16年,16年后,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从此戛然而止。
阵痛之后,王梅决定离婚。为此,她不惜请私家侦探来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可是,正当她胜算在握的时候,突然惊奇地发现,丈夫把至少200万元的婚前财产转移了。她该怎么办,她能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吗?
维多克律师说法:《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两人应该平分财产。但是在这个事件中,通过王梅请人拍到的照片和种种事实表明,离婚是由于其丈夫李勇的婚外情引起的,李勇是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解释,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李勇和其情人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自居的话,还应该判其重婚罪。
关于李勇对财产的转移,王梅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件中,李勇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因此,李勇不仅应该分得共同财产,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维多克律师圈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予其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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