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旅游市场上的“种种玄机”影响着国人的出游质量。3·15我们特列举旅游当中的五大阴招,为您提个醒儿。
●阴招一:虚假广告忽悠人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消费者旅游体察报告》指出,目前有13%的旅游线路广告存在虚假、模糊用语,18%的旅游线路擅自增加购物点。
游客陈先生在去桂林阳朔旅游时曾有过这样的遭遇:广告上明明写的是“全程准四星酒店住宿”,可到目的地后才发现住的原来是一个标准的二星级酒店。出门在外,谁也不会为了争酒店的星级而让自己的旅程不愉快,所以就认了,但心里郁闷还是难免的。
还有某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在广告中描绘得惟妙惟肖,吸引游人前往。而当游客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还有一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中标明:“此价格已包含景点门票”,而实际上该景点进门并不收票,收费的却是该园内的“园中园”、“景中景”等景点,并且票价不菲。上了“贼船”,游客已奈何不得,大老远来的,不过过眼瘾未免有些遗憾,无奈再掏腰包。
专家说法:目前国内的酒店星级评定中并没有“准”字级酒店,一些旅游广告中出现的“准字号”酒店大多是旅行社无法满足旅客对住宿的要求而使出的“障眼法”。另外,有些地方的旅行社在“豪华游”上做文章,吸引游人。而不少“豪华”与“非豪华”差别并不大,不同的只是酒店星级。
●阴招二:合同中暗藏“玄机”
随团旅游要签合同,这是最司空见惯的了。可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往往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令游客一不小心即落入“合同陷阱”。
例如,在某旅行社与游客所签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这是显然的推卸责任,不平等条约。
在出境游合同中,“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全程加收100元”。据浙江省消协去年9月对12家旅游公司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旅游团加价300-800元的附加条款普遍存在。
专家说法: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合同法》中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另外,老人、小孩等群体购物能力弱,或者不易为导游诱导,这是旅行社对这部分群体加价的主要原因。
●阴招三:“超低价”的美丽陷阱
680多元桂林双飞、800多元游泰国……这些超低旅游令消费者愕然。旅游真的如此低价?天上真能掉馅饼吗?其实,低价旅游的背后藏着诸多“猫儿腻”,天上掉的是“陷阱”。
据了解,旅行社以低价招徕客人,再以“零接待费”或“负接待费”转卖给地接社。地接社的赢利从哪儿来?倒霉的当然是游客。
接团或买团的地接,要靠游客购物的回扣、自费项目等收入,补贴食宿、交通、旅行社的利润和导游的收入,消费者常常被迫被带往购物点购物。据很多游客反映,跟“零费团”出游,导游大部分时间是在向你介绍当地的特产,教授你鉴别当地玉器好坏的办法,安排购物的时间大都要比看景点的时间长。
再有,低价实质上是把一些必要的费用剥离出来,如机建、燃油、签证等费用。有很大一部分产品是采取降低接待标准、减少经典旅游景点等手段。这样名义上是“低价”了,而实质上游客要付的钱跟实质价格相差无几甚至更高。
专家说法:“低价旅游”并不是占便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商家的恶意竞争外,还有就是游客的消费观念也要正确,如果游客知道去一趟泰国至少得3000元的成本时,怎么会相信千余元游泰国的谎言呢?
在“低价旅游”面前,消费者更应看清产品的实质内容,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写清楚团费包含的项目,有什么项目费用要自理。不能只看重景点的数量,更要看景点的质量,此外,还要多了解线路资讯,以免上当。
阴招四:旅游变成“强制购物”
旅游购物,尤其是被导游强制购物,无疑会让旅游的好心情大打折扣。签合同时明明写的是“纯玩团”,可到了目的地,去逛的都是些购物场所,看景的时间是少之又少。
2006年7月19日,四川阿坝州导游带领来自北京等地散客旅游团赴黄龙、九寨沟游览。该团在前往黄龙景区途中,该导游以高山缺氧需要氧气为由,在明知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对氧气25元/听定价的情况下,向旅游者以50元/听进行宣传动员购买,并让旅游汽车开至松潘县川主寺安多高原供氧中心,让该中心人员上车向游客销售氧气。当旅游者进入黄龙景区,发现当地的氧气销售点所销售的价格低于该导游所宣传推销的价格并质疑后,该导游则以50元/听是人用氧,20-30元/听不是纯氧,是工业用氧的谎言欺骗旅游者。
据中消协“旅游体察报告”显示,上海某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是“纯玩团”,但实际上每天要安排一至两个购物点,并竭尽所能鼓动消费者购物;安徽某旅游公司甚至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购物点停留45分钟才能出去。
专家说法:引起“强制购物”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价格大战一浪高过一浪,加上游客选择旅行社时往往会向低价看齐,这样就使得旅游价格偏离了正常轨道,旅行社和导游入不敷出,企业总是以赢利为目的,寻找赢利的方法只能是找一些收费的游乐项目,另外就是购物。
“强制购物”伤害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坏了旅行社的声誉。从长远考虑,哪天游客因惧怕出游挨宰而拒绝随团旅游,旅行社的饭碗该向谁端?
●阴招五:购物“宰你没商量”
购物,是旅游少不了的节目,“挨宰”更是家常便饭。很多游客都有花高价买假货的“窝心”事儿。更可气的是推销方式更是五花八门,攀老乡、交朋友、软硬兼施,最后就差“抢劫”了。
据安徽某消费者反映,因导游事先把游客的情况透露给了购物场所,致使经营者以老乡身份欺骗消费者,声称1折出售的珠宝玉器,买回家后却发现是假货。
新疆王先生等8名游客在赴新、马、泰、港、澳15日游中,2006年4月5日,在香港导游带领下,在香港(国际)名表展销中心以76572港元购买了12块手表。回到新疆后,发现这些手表或严重脱色或表针乱摆。其中,王先生以30412港元购买的一对“天然钻石”手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岩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群镶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并判断这一对手表的市场价格最多为四五千元。
也有些地方采取降低游客餐费标准、降低住宿标准、私自增加自费景点等为自己牟取利益,引起游客不满。
专家说法:“宰客”的根源是有些旅行社的导游没有底薪,甚至没有劳动合同,为了保证收入,带游客购物以求多拿回扣。还有些旅行社规定导游还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
导游与当地商家互相勾结“宰你没商量”,这种现象不合理,但要从根源上杜绝,还望相应体制出台。例如,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机制、薪酬机制、激励机制特别是劳动保障机制要健全。
●维权访谈
中消协支招:如何理性维权
适逢3-15,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上存在的诸多不良现象,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
问:从总的情况分析,目前旅游市场上存在哪些比较典型的投诉案例?
答:最为典型的案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广告宣传夸大现象比较严重。往往体现在景点实际接待条件与宣传不符。比如,广告上说得天花乱坠,而实地情况却让游客大跌眼镜。
第二,出境游出现“同团不同价”现象。例如,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老人、小孩往往会被告知多收费,究其原因是老人和孩子的购买力较低,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第三,价格高,但服务质量反而降低的现象。尤其体现在黄金周期间,出游价格几乎比平时翻番,但服务质量却明显降低。
第四,旅行社、地接社、导游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协调好,一旦发生利益得失,消费者就不明不白地成了损失的承担者,这也是游客在旅行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例如: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北京一消费者去四川九寨沟旅游,所付费用比平时多了两倍,但由于旅行社与当地地接社没有协调好,致使游客到达目的地后已是后半夜,造成游客行程受到影响,景点未看完或有些景点根本没时间看。对此问题,旅行社只答应退门票钱以作为给游客的补偿,与高昂的旅游团费相比,这显然是杯水车薪。
问:您认为游客在出行前应做哪些准备?请您给游客提个醒儿?
答:首先,游客在选择目的地或旅行社时要经多方考察,不能被“低价旅游”诱惑,价低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陷阱,羊毛出在羊身上。
其次,在签合同时要把自己的要求及旅行社的承诺白纸黑字写清楚,并注意保留证据,空口无凭,如引发纠纷以免自己吃亏。
再有,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以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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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维权”不等于“过度维权”
合理维权三大提示
在旅游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因航班延误、火车晚点等原因,造成旅行团行程受阻。游客采取过激行动,如拒绝登机,拒绝上车,中断行程,现场索赔等。这类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的问题,往往使并不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严重妨碍了旅游秩序的平稳。
提示一:不要过度维权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不要把单方过错发展为混合过错。双方都应向履约目标的实现而努力,而不是去扩大损失。
第三,完成行程后,旅游者可依法维护权益。
提示二:如何维护权益
第一,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质监所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二,可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将依照《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解。
第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寻求何种救助,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等相关证据。
提示三:投诉状记明事项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