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招远市村民万某终于接到了胜诉的判决书。至此,这起历时5年的工亡确认纠纷,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得到了公正的解决。
1997年,万某的丈夫王某经人介绍到招远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伙的内蒙古金矿工作,并交股金1万元,成为合伙人。2001年王某被公司派往天津蓟县黄花山金矿从事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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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该金矿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由公司统一发放。2002年6月22日,王某在井下作业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忍受巨大悲痛的万某在处理丈夫后事的同时,提出工亡认定申请。招劳工伤认字(2003)第143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了王某为工亡,这让沉浸在亡夫之痛的万某感到了一丝慰藉,也让她有了把三个孩子抚养成人的信心。然而丈夫所在公司却以招远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无管辖权为由,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一审判决维持了工亡认定,但公司又提起上诉,2004年2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被告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管辖权,随后被告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关于撤销工伤认定书的决定。
此时,距丈夫死亡已近两年,生活的艰辛已经让万某心力憔悴,但性格倔强的她来到了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干警热情接待了她,认真听取了她的申诉。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受理该案后,他们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发现王某在天津蓟县黄花山金矿工作期间,只是支取生活费,该金矿并未向其发放工资,其每年的工资直接转为其股东存款于该公司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工亡认定,应由向其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即招远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处理。
近日,招远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招远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对王某的死亡进行工亡认定不超过其行政权限,判决对王某的死亡事故按照招劳工伤认字(2003)第143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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