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某与吴某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吴某即与第三者办理了结婚登记。
[问题]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一方再婚是否合法?
维多克律师[评析] 195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注:现行法律规定15天)]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该第 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本案肖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虽经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因一方提起上诉,该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未正式解除。吴某在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三者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因此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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