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明和李芳因感情不和,李芳要求离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与他们做了一些调解工作,他们对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都达成了协议,但对小孩的姓名权却不能达成一致,为此法院只能作出判决,在小孩未成年前,维持原姓氏。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对公民的姓名权作了一般规定,即“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新《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李芳要求小孩跟她姓,刘明不同意。那么来确定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维多克律师观点:
父母如何行使命名权,现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目前主要是婚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现行命名权规定存在的漏洞:
严格的讲,我国法律并没有命名权的正面直接表述。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甚至没有明确子女随谁姓所以子女随谁姓还是按照习惯直到1980年《婚姻法》第16条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新《婚姻法》继续在第22条规定同样内容。我们姑且把这条规定,间接地理解为冠姓权规定,甚至进一步理解为命名权的规定。
从法理上看,“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是一条任意性的倡导性规范。从这一规范中,只能推导出父母“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而按照《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上述“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仍然应当适用。
《婚姻法》未能进一步明确父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行使命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属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可能协商不成而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法律没有规定冲突的解决原则。根据实践中父母协商行使子女姓氏权时,除了考虑未成年人的有利成长、方便使用等各方面因素外,主要是遵照当地的社会习惯做法。因此,虽然习惯不是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但当法无明文规定时,考虑到人们的情绪稳定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产生冲突时可以参照习惯做法。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优先保障父或母一方的命名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立法角度看,这一司法解释违背了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司法解释不利于平息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或并列采父母双方的姓氏,待小孩成年后由其自行决定姓氏。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中国维多克保密协议:
中国维多克广州婚姻调查公司与您签订侦探调查保密协议,调查公司以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决不向其他任何人透露婚姻调查取证信息,全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中国维多克广州婚外情调查公司由专业精英团队组成,婚姻调查手段科学全面,调查取证信息搜索快捷真实有效,公司随时为每一位客户解决高难度的私人侦探调查取证。
中国维多克广州婚姻调查公司拥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和庞大的私家侦探调查网络,为您提供影音录像等各种有力有利证据,婚外情调查公司足以成功的完成各种调查取证工作。
公司主要业务为:
商务调查,市场调查,打假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对手调查,欺诈调查,民事调查,财产调查,资金房产调查,身份背景调查,婚姻调查取证,婚前调查,婚外情调查取证,调查“包二奶”,拆散第三者,调查第三者,调查手机电话号码清单资料,调查银行帐户资料,寻人寻骗,查址找人,卫星定位追踪,行踪调查,子女在校行为调查,调查车籍户籍,雇员忠诚调查,债务清欠,债务清偿,清债,追债,讨债,私人保镖,安全保卫,代理索赔诉讼,法律援助等。
中国维多克婚姻调查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政法部门登记资料。